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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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关市位于中国粤北山区,是粤湘赣三省的交界地带,北接湖南,东邻江西,西靠清远,南临广州。韶关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明。韶关的人类历史可上溯到距今十万年前,这已被曲江“马坝人”头骨化石的发现所证。三国末年(公元265年),吴主孙诰置始兴郡,治所在曲江城(今韶关市区)实,是韶关市郡之始。隋开皇九年(公元589年)曾改设韶州,取州北韶石山之“韶”字为州名。明代嘉靖二十六年(公元1547年)曾在曲江县武水边开设税关。清康熙九年(公元1670年)又将原设于南雄的太平关移至曲江浈水边,后又在曲江城北门外增设税关,韶关之名即由此而来,韶关人杰地灵,孕育了唐代名相张九龄、刘瞻,宋代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余靖等杰出人物,六祖惠能和尚选择韶关为其禅宗南派的发祥地。韶关作为“马坝人”的故乡,石峡文化的发祥地,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摇篮之一。韶关属中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,气候温暖,年平均气温为18.8-21.6度;雨量充沛,年降雨为1300-2400毫米;全年无霜冻期为310天左右。韶关境内山峦起伏,以山地丘陵为主,三列弧形山系及其间两列河谷盆地明显,岩溶地形广布,红岩地貌典型。仁化丹霞山,坪石金鸡岭红岩峰林,是著名的“丹霞地貌”。境内河流绝大部分属珠江水系的北江流域,北江自北向南贯穿韶关。景观:丹霞山、乳源大峡谷、南华寺等。